招农民工:不签合同将罚款 拖欠工资记入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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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诚信网讯 3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4月10日正式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保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保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保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保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保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为了避免建设单位层层分包、转包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今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建立建设单位诚信档案,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司法部门将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